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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承运方无过错造成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后来出了事故是否不承担赔偿责任?1月29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虎林市汽车出租公司赔偿原告虎林市水果销售批发公司的损失31780元。
2009年9月25日,虎林市水果销售批发公司为了本公司人员工作便利及客户进货便利,与市汽车出租公司签订了一份对汽车出租公司有利的运输合同,合同中有一款约定:“运输方无过错给乘车人造成损害的,运输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同年10月3日,运输方的轿车与一大货车发生碰撞,致使坐在车内的销售批发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头部受伤,大货车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