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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甲公司取得了一个大型焦化项目的立项审批批文。投资建厂时因资金不足,确定与乙公司合作,命名为丙公司,拟总投资15亿元。一次,甲公司在查阅年度报表时发现乙公司当初是通过借款解决的投资需求,借款费用和利息则由丙公司承担。对此,甲公司表示,之所以请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公司,本是希望乙公司解决资金问题,否则也不会让出60%股权给乙公司,而乙公司这种做法谁都可以做。最终,甲乙双方因为投资的利息和费用问题僵持不下,丙公司运转也一度受阻被迫解散,甲乙双方均因此遭受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