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中小股东是相对于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而言的,他们是现代公司制度与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由于大股东经常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权利不对等。“如果对公司控制者的权利不加约束与监督,他们便有可能以法律所意想不到的方式去不正当地行使法律以正当的目的赋予他们的权利,使公司成为违背公平与正义的工具。”①因此,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股东权的产生并非源于天赋,而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和法律行为。”②现行《公司法》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并对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在对《公司法》在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制度与程序方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尝试提出进一步完善保护机制的几点建议。
规范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及决策方面的权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