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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行使抵押权 被判返还抵押物

时间:2017-06-13 21:12:22 浏览次数: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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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8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因抵押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担保物权,抵押人请求返还抵押物的担保合同纠纷案,判决抵押权人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抵押人李某用于担保张某向其借款的抵押物。

 

  2004214日,李某因建房缺钱向王某借款50000元,王某为保证借款安全要求李某提供担保。此时,李某又找到张某,张某同意用其享有的价值62000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保,双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王某拿到该抵押物的他项权证后,将50000元现金借给李某,借款期限为一年(2004215日至2005214日)。期满后,王某一直没有找李某要回借款,认为有张某的抵押物作保,李某有钱他会赔还自已。2009514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归还自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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