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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自己作为合法股东应享有查阅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程先生将日月新经销部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判令日月新经销部将2006-2008年年度会计报告及包括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在内的会计帐簿置备于经销部,供程先生查阅。
原告程先生诉称:其是日月新经销部合法股东之一,为知悉日月新经销部经营的真实情况曾多次要求查阅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但均遭到拒绝。日月新经销部企业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和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程先生基于合法股东身份有权查阅企业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而日月新经销部违反章程规定以各种理由拒绝程光伟的查阅要求,致使程光伟作为股东而享有的知情权受到严重侵犯。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日月新经销部依法向程光伟提供该企业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薄,以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