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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一件因企业停产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泾县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被告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9月16日,安徽省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泾县某体育用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体育用品公司从信用社处贷款30万元,约定2009年9月12日归还。该笔贷款由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对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保证方式、保证期间、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其中包括“若发生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信用社按合同约定向体育用品公司发放了借款30万元。2008年10月底,体育用品公司出现财务危机,企业停产。信用社已于2008年11月10日向法院申请对体育用品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随后,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体育用品公司及担保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30万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