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name}
{sectionname}

对公司重整制度的对象有什么条件

时间:2017-06-19 20:43:10 浏览次数:32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债权人保护】公司重整制度的适用对象

 

公司重整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指具备何种条件的公司方具有重整的资格或权利。从目前实行公司重整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具有狭窄性,即并非所有公司均具有重整资格,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重整制度的重点调整对象。立法上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由重整制度的社会政策目标所决定的。重整制度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克服传统破产法的硬直性和片面性的不足,其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拯救困难企业于破产解体的边缘,并使之能够清理债务、整顿企业,促成企业的重建再生,以避免由于大型公司的破产倒闭而造成剧烈的社会动荡。

上一篇: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的法律规定

返回到目录:回到目录

下一篇:企业出现财务危机停产歇业 信用社诉请提前清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