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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行为,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如公司决议在召集程序、召集方式方面存在瑕疵,股东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法院是否予以支持?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司决议撤销上诉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以公司新章程制定程序不合法为由撤销了公司相关决议。
腾远公司(化名)在2007年制定的《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须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2014年9月12日,腾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变更公司董事及监事,并重新制订公司章程。变更后的新董事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该章程规定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