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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下的举证责任问题

时间:2017-06-22 22:26:16 浏览次数:33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其中被告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系该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即法定代表人。本案中原告刘某主张被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应对被告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的财务存在财产混同的证据,被告某公司和被告王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无法查实股东王某与被告公司财产是否存在混同,那么被告王某是否应对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

  关于被告王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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