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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自愿在还款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大名后,不料却发生了还款人失踪的情况。因此,他被债权人顾先生告上法庭索款。尽管金某反复强调自己不是债务人等不应自己还款的理由,但仍被法院确认其保证人应负的责任。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金某支付顾先生欠款11.3885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的一审判决。
台湾老板柳女士在上海经营一家餐厅。2009年11月16日,柳女士将餐厅转让给顾先生,转让价12万元。同日顾先生、柳女士和金某签订担保协议一份,协议中载明,金某自愿为柳女士担保,担保所述协议中柳女士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由于转让一事搁浅,顾先生和柳女士于2009年12月5签订终止转让协议,约定,原来签订的转让餐厅协议,由于房东未同意,致使顾先生不能正常经营致协议不能履行,经双方同意,顾先生退还饭店的使用权,柳女士按原来的转让费和结算方式归还钱款。当天,顾先生已经归还了饭店使用权,并与柳女士又签订“支付方式”一份,双方约定,柳女士归还顾先生11.3885万元,该款于2010年1月10日以前全部支付完毕,遇上星期六或星期日则往后延两天,否则柳女士支付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该“支付方式”的落款处由金某作为担保人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眼看付款日期已过,柳女士又下落不明,顾某无奈之下,将担保人金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偿还原告欠款11.3885万及日千分之三的自2010年 1月1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违约金。诉讼中,顾先生调整违约金为按日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