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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伙帐目进行了结算,所欠合伙人的债务本应归还,而合伙人却以子虚乌有的理由进行抗辩。2月5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债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熊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欠款5千元。
2007年8月16日,原告黄某与被告熊某合伙做生意。2008年5月16日两人拆伙,对合伙期间的各种各类数目进行了结算,并于同日签订了《拆伙协议》,被告熊某应支付5千元给原告黄某,并具下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不归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欠款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