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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炒作外汇全亏 起诉索赔被判自己亦担责

时间:2017-06-26 18:48:28 浏览次数:44

 因轻信某公司为专业理财机构,委托其进行外汇炒作,结果全亏,该公司拒绝按保底条款赔偿,故王某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所签协议无效及赔偿其外汇交易账户初始资金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8504元)。日前,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王某与某公司所签委托操盘协议无效,并由某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1 400元。

 

  据了解,2009115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委托操盘协议,其中约定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操盘,协议有效期自2009115日至2009415日止,同时对盈利和亏损问题做出相关约定。此后,赖某操盘导致亏损,截至2009318日,王某外汇交易账户仅存1.23美元,但被告未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并表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某公司及赖某辩称,首先,王某委托赖某实际操盘,双方为此签订委托操盘协议,公司并非合同主体;其次,上述协议具有个人之间合作性质,内容真实有效,不应认定无效;再次,在协议履行期间,王某本人未经赖某同意擅自委托他人进行操盘,所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应当由王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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