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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女士、宋女士和邓女士三人因建行丰台支行不能返还三人1992年委托该行保管的法人股,分别将建行丰台支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该行返还有价证券或者赔偿现金价值。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股票与一般保管物不同,三人并没有丧失所拥有法人股的相应权利为由,分别判决驳回了三人的诉讼请求。
1992年,北京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旅公司)与当时的建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签订法人股包销协议,约定信托公司包销北旅公司的法人股。戴女士、宋女士和邓女士三人经信托公司分别购买了北旅公司法人股10000股、1000股及12500股,并得到每张500股面额的股权证。三人将上述股权证交由建行丰台支行代为保管,该行向三人出具了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并收取了保全费用。后因国家体改委等部门要求对于个人持有的法人股,公司或法人股东无回收或收购能力的,发行的股权证,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集中托管。建行丰台支行逐步回收个人持有的北旅法人股股权证,并于1994年将收到的股权证交回了信托公司,现该行无法返还股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