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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调整。12月10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欧阳子根归还原告吴思敬借款3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借款之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2007年10月26日,欧阳子根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吴思敬借款30000元,并向其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吴思敬借款30000元整,并于2008年1月26日前全部归还。如到期未还,则按该金额每天1%支付滞纳金。”但该款到期后,欧阳子根并未如期还款。现吴思敬起诉至法院要求欧阳子根按欠条约定归还欠款本金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