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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0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宣判。原告林某因与死者袁某系非合法登记夫妻,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被法院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8日7时5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摩托车(后座搭乘袁某)在萍乡市区一路段行驶时,因超车操作不当,与刘某驾驶的制动不合格的农用车(已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相撞,造成袁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多次就赔偿问题与几被告协商均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3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