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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名员工分别将华夏证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兑现年终奖,将奖励的房屋过户至员工名下。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已受理这三起案件。
三名原告诉称,华夏证券及原告所在的营业部在1996年就已经制定了奖励基金提留及分配制度,每年均按该规定在年终提留奖励基金,并综合考虑职务和贡献大小进行分配。2000年6月30日,该营业部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根据职务及贡献对2000年4月30日前任部门副经理以上的员工、在历年自营业务中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和部分主要业务骨干进行奖励,奖励的方式为发放奖金或分配房屋居住。受奖励的人员共35人,其中12人全部领取奖金,剩余23人均获得一套面积不等的房屋。目前作为奖励分配的房屋已交由被奖励职工使用,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