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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一起因销售假冒LV箱包引发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在上海市陕西南路等门面销售假冒LV箱包等产品的被告林益仲和吴蓓雯夫妇以及所经营的仲雯贸易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人民币五十万元。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是法国知名奢侈品“LV”、“LOUIS VUITTON”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原告于今年1月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称经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居住于上海市静安区的林益仲和吴蓓雯夫妇自2000年开始销售假冒“LV”、“LOUIS VUITTON”等国际知名商标的箱包、皮夹和配饰等商品。在被告经营的仲雯公司成立后,参与共同销售以上假冒商品,2002年,2004年、2008年,被告林氏夫妇曾被工商部门数次查获销售大量假冒“LV”、“LOUIS VUITTON”商品。法国LV请求法院判令林氏夫妇及所经营的贸易公司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