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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因股东王女士擅自封门导致停业后,被部分会员起诉退还会员费,其因此支付了应退还的会员费、律师费、诉讼费和执行费共计54743.5元,该健身房遂起诉股东王女士支付上述费用。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健身房诉称:被告王女士是其股东之一,2007年1月26日因与另一股东钟先生发生纠纷,王女士擅自将健身房封门导致了健身房停业。停业时有部分会员卡未到期,部分会员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会员费,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审结后该部分会员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共执行应退还的会员费以及诉讼费和执行费51743.5元。故依法起诉要求,判令王女士支付原告退还的会员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共计5474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