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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依据上述规定,除不得抵销的除外情形外,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的所有债务,应该都可以抵销。问题是,在债权人同时是债务人股东,并且注册资本没有到位的情形下,债权人因注册资本未到位而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是否可以抵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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