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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用了“老东家”客户资料 侵害商业秘密赔了18万元

时间:2017-07-05 20:47:27 浏览次数:35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两名在原公司重要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在离职后又成立了一家与原公司在产品经营和客户源上雷同的公司,原公司以其侵犯了该公司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害为由,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客户名单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

 

  原告大连某复合材料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3月,是一家设计、制造复合材料轴承产品及加工机械零部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在经营过程中,与其客户某公司(简称客户公司)建立了比较稳定、长期的交易关系,积累了客户公司包括产品交易价格、交易方式、需求特点等主要内容的经营信息,并对该客户信息进行了整理建档。20032月,该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对该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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