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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孙某向原告谢某支付货款15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同时免除了被告廖某的保证责任。
2006年8月13日,被告孙某向原告谢某购买了价值69万元的选矿设备,被告支付了货款54万元,尚欠1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注明同年10月6日前付清,廖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了名,欠条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付款期限届满后,孙某未付分文,谢某遂将孙某和廖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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