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name}
{sectionname}

债权人怠行权利 保证人免除责任

时间:2017-07-06 22:00:28 浏览次数:31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22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孙某向原告谢某支付货款15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同时免除了被告廖某的保证责任。

 

  2006813日,被告孙某向原告谢某购买了价值69万元的选矿设备,被告支付了货款54万元,尚欠1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注明同年106日前付清,廖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了名,欠条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付款期限届满后,孙某未付分文,谢某遂将孙某和廖某告上法庭。

 

上一篇:公司增资扩股 股东诉求优先购买权获支持

返回到目录:回到目录

下一篇:增资扩股纠纷,法院判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