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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或份额变更的约定自成立时起发生效力,并不以工商登记为准

时间:2017-07-10 20:45:39 浏览次数:30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裁判要旨

 

工商登记虽然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其中记载的公司股东及相应股权份额信息,一般应作为法人对外交易之基准,但在公司内部涉及股东之间的纠纷中,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约定不产生效力。作为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股权转让或份额变更的约定在股东之间一般自成立时起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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