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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 债权人起诉继承人还款被驳回

时间:2017-07-10 20:46:04 浏览次数:38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父亲为经营企业向他人借得巨额资金后不到一年便遭遇车祸意外去世,债权人为保护自己债权将借款人的五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五继承人代为偿还被继承人欠款。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基于五被告放弃遗产继承权的事实依法对该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华、李某君、李某轩、李某??、李某轩系借款人李某桥之女。20046月,被告李某华在祁东县工商局注册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祁东县兴旺营养米粉厂。20083月,李某华离开该厂外出打工,该厂由李某桥负责经营管理。同年926,李某桥将该厂更名为“祁东兴旺营养米粉有限公司”,李某桥将五被告及唐某红登记为公司股东,被告李某华为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系李某桥。唐某红与李某桥于2009111日向原告付某德借款220,000元,约定月利息壹分,并出具了欠条,写了借款保证书,保证以“兴旺营养米粉厂”的所有财产担保,从200911月起每月底还款20,000元。201011日,被告唐某红与李某桥还款22,000元,201031日,被告唐某红与李某桥还款22,000元,下欠原告付某德借款180,000元。2010313日,李某桥因办厂缺资金再次向原告借款85,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2010410日李某桥因车祸死亡。原告遂于同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六被告偿还欠款本息。诉讼中,被告李某华、李某君、李某轩、李某??、李某轩作为借款人李某桥的法定继承人,放弃对李某桥遗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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