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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其股权的一种方式,在实务中,遇到最多的案例就是股权转让而引起的纠纷案件,接下来就向大家分享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近日,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由于原、被告不按公司法的规定转让股权,致使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2007年10月,原告姚某与羊某、杨某等三人每人投资80万元共计240万元筹建成立了城步县燕子山电解盐公司。同年11月8日,公司因扩大生产又新增了张某和刘某两位股东。至此,该公司共有五位股东,每位股东各持公司20%的股权。2008年5月4日,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被告城步县燕子山电解盐公司将原告所持股权由原来的20%变更为10%。至此,城步县燕子山电解盐公司应退还原告姚某股金40万元。为此城步县燕子山电解盐公司其他四位股东共同向原告出具退还原告股金40万元的欠据,欠据写明此款限于2008年农历年底付清。然而到2008年农历年底,城步县燕子山电解盐公司并未将事先约定应该退还给原告姚某的股金付清。2008年11月,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原告姚某将其所占的10%股权转让给了他人。至起诉之日,被告城步县燕子山电解盐公司尚有股金15万元及利息23000元未退还给原告姚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