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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刘其辉与李毅等六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六被告给付原告刘其辉运费24 556.20元,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李毅等六人于2008年5月合伙经营玉安石料公司,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同年底散伙。合伙期间,原告刘其辉为被告采石场运输碎石、片石等石料到渝跃建司和海城集团等工地,经结算运费24 556.20元。对所欠运费,被告散伙时给了原告相同数额的渝跃建司石料入库单据,让原告自行去渝跃建司结帐,但因渝跃建司称帐已结清而未果。原告于2010年4月诉至奉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