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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判决案例】新资本制度下第三人代垫出资并协助抽逃出资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7-07-12 17:44:07 浏览次数:39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一只有永远的利益” 资本市场在互联网+的时代发展速度迅速,伴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下,股东之间发生利益摩擦已成为公司纠纷中的常态,接下来通过具体案例向大家介绍和分析股权纠纷。

裁判要旨:

1.股东抽回出资属于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第三人与股东事先约定代垫出资并协助股东完成上述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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