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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在享有收益,重大决定和选择管理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本篇案例向大家分享的就是公司合伙纠纷案件中,是否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例。
【案情】
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浩河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浩河公司应支付曾某修复通信工程报酬共32万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浩河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曾某与浩河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发现,浩河公司住所地和经营场所早已无处可寻,执行人员多次找浩河公司的法人代表韩某,但韩某不知所踪,一直逃避法院执行,不也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也无处可查。经调查浩河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申请执行人曾某向本院申请追加法人代表韩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另查明,浩河公司系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韩某任公司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是通信工程的安装、调试、维护及技术咨询服务等。工商登记的股东有韩某和金某(金某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浩河公司实际上系韩某及其父亲韩某礼经营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韩某任法人代表,韩某球作为实际投资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承包工程,因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就把公司职员金某注册为公司股东之一。公司成立后,韩某、韩某球借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各自负责承揽工程的谈判、合同签订及合同的执行完成等事务。每次承揽的工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各自承担。公司没有具体账目、账本和财务报表,许多工程款常转入自己账户。鉴于此情形,申请执行人特向法院请求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追加公司股东韩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