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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案例

时间:2017-07-17 14:25:34 浏览次数:58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竞争行为。后乙公司与A担任总经理的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与A约定以其不合理的价格卖给A公司一批器材(至今未付款)。乙公司垫付了该批设备的维修费用。该批器材被甲公司占有并使用。

 

【法律法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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