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name}
{sectionname}

隐名实际出资人不经法定程序无法获得股东资格吗?

时间:2017-07-19 14:33:27 浏览次数:37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公司由4位发起人设立,四人平均出资。股东A缺乏足够的出资能力,向朋友B借款150万元。两人商定B作为隐名股东,股权登记在A名下,相应的红利均由B享有。后B以股东身份要求行使知情权,被甲公司拒绝。

B要求确认其为甲公司股东,甲公司及其他股东并不知晓两人关于隐名出资的约定。其他三位股东仅有一人不反对乙成为公司股东。因此乙可以获得股东资格吗?

 

上一篇:借条要是存在瑕疵的话要怎么办

返回到目录:回到目录

下一篇:杭州首家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