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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并、然后直接破产的公司终止方式不合理

时间:2017-07-24 15:11:03 浏览次数:53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公司是AB两公司的唯一股东。甲公司计划终止该两家公司。将A公司无偿并入B公司。同日,AB两公司签订合并协议,由B公司吸收A公司,A公司解散;原A公司债权债务由B公司承继,A公司并入B公司而注销,注销登记申请书注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后合并后的B公司申请破产。

 

前述合并过程中,A公司未通知债权人乙公司,合并过程中亦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破产程序中,乙公司作为普通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破产管理人表示破产清偿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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