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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诉权是指公司的董事或代理人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或者违背诚信原则、超越权限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公司的少数股东有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要求该董事或代理人停止不适行为,对公司及股东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损失。小股东的权利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很早之前就把对小股东的保护作一项制度规定在公司法中,同样大陆法系国家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1965年德国的股份公司法、日本商法典就规定了公司怠于诉讼股东可以代公司提起诉讼。而我国公司法仅只有在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此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实际中难以操作,从本条的规定不难看出
(1)规定的起诉条件仅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和法规这唯一的情况,而对于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或管理人员超越权限与他人订立有损于其他股东或公司利益的协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怠于行使权力等众多实际发生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都未列入股东起诉的情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