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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部分股权时,作出放弃部分权益和收益是否有效?

时间:2017-08-03 15:18:21 浏览次数:50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A公司设立,股东为甲、乙,各持有60%40%CA全资子公司。

 

甲与B公司订立股权转让的《框架协议》;甲、乙与B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转让A公司60%的股权包括C公司,甲出让20%,乙出让40%B公司每年支付给甲、乙股权转让基准日40%股权总价,以总价10%作为约定收益,按年度计算分期在年度内付清。甲、乙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并承诺在实际收取约定收益的前提下,放弃对公司分红和新增投资部分的净资产增值的权益。如一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则应按逾期支付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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