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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资合作协议书》,约定:B公司以固定资产方式入股到A公司,另有5名自然人股东以货币出资。后B公司的一处出资房产被依法拍卖。由5名自然人股东出席的A公司股东会作出《股东会议决议》,决定终止A公司与B公司的合资合作协议,并尽快将B公司的股权划拔转出;双方合资合作期间的亏损部分,按照股份投资比例承担。双方做了一系列工作,但均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亦未对合资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最终清算。B公司虽已将出资厂房交付A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房产变更手续。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协助办理四处出资厂房的更名过户,并用已拍卖房产的价格履行出资义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A的上诉内容,B不服上诉。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