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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非货币出资不足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承担

时间:2017-08-08 15:25:21 浏览次数:44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和公司A为设立某公司,订立出资协议,制定章程,约定:甲、乙各出资,A公司以生产技术作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成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甲。后因生产运营问题,A公司欲退股,但甲以A公司未提供合格的技术为由,要求其向甲和公司履行技术出资义务,并赔偿由此生产的产品质量损失。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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