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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发生矛盾请求解散公司

时间:2017-08-09 14:32:37 浏览次数:44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同为A公司的股东,并各占50%的股权比例公司是日常经营管理并非必须依据股东会决议。A公司经营管理权在两股东之间的交接尚不满一年双方矛盾逐渐加深。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认为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存在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未给进行分红但并未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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