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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乙向丙借款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还款期限,被告甲在借条上以证明人身份签名。后乙再次向甲借款,借款到期后,乙仅偿还一部分本金及其余利息分文未还。期间丙要求甲在借条上签字以证明其与被告乙的债权债务关系,甲签名但未注明身份。后丙以甲为担保人要求甲对乙借款进行偿还,甲借条上的“担保人”三字是丙在甲签字后所写。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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