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9月7日晚发布新政通知:《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做出调整。
《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