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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和乙系姐弟,与丙是夫妻关系。甲与丙在某市设立了A有限公司。A公司《章程》第五章第十条的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丙出资占60%的股权并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出资占40%的股权。乙丙在第三人的见证下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由乙支付给丙一笔费用作为甲丙劳动报酬,此后,二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经济关系以及债权债务的纠纷,并配合完成公司变更手续,乙丙协议中还约定,乙将由丙经手某工程债务打入被告丙的账户,由丙偿还。甲认为乙丙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将乙丙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达成的协议无效。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