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委托其弟乙购买材料。乙在丙处购买钢材,乙将账目及单据移交给甲后,即未再参与材料的购买。此后,甲在丙处购买过钢材。出具的欠条,后丙起诉,要求甲给付货款。甲辩称,购买材料未欠过账。诉讼中,甲提供了丙向甲出具的收条。
【法律法规】
上一篇:将金融债权转让到外国公司
返回到目录:回到目录
下一篇:法人变更需要签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