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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金融债权转让到外国公司

时间:2017-08-15 21:08:51 浏览次数:44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A银行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向A银行借款,借款期限1年,铺面和所有报建资料作抵押。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向B公司发放贷款,但是双方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抵押权没有依法设立。借款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仅偿还部分借款,尚欠借款及利息未还A银行将该债权转让,几经转让给某国外公司C。之后,C公司就该不良债权转让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备案,提起了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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