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公司股东A、B分别持股55%、45%,A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决定解散公司由两位股东组成的清算组,A为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提交了《清算报告》,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资产。A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明确声明对真实性承担责任。乙公司诉至法院称,甲公司向银行借,乙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了担保。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代其偿还借款本息。当乙公司向甲公司追偿时发现甲公司已被注销。乙公司认为两股东通过恶意注销公司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要求两股东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