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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公司两位自然人股东小红、小明各持50%股权。公司设立时,用于验资的资金来源于专门代垫资金的公司。在验资完成之后,甲公司遂通过借款等名义将1000万元归还给垫资的第三人。之后,小红因与小明产生分歧,决定将股权转让给B,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小红完全退出公司经营管理,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对公司债权债务不再承担责任,B受让股权后缴足出资。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甲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中亦载明要求B在限定期限内补足出资。之后,B未补足出资。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股东小红向甲公司履行补足出资义务。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