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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B公司与A县的C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后,B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约定物品,并完成交付义务。C公司给付B公司货款。经双方结算后,B公司向C公司讨要下余货款时,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以C公司系某C集团公司设立,他没有委托他人或亲自签订任何合同及办理任何业务,该笔货款与其无关,应由某C集团公司偿还为由拒绝支付该笔欠款。
后B公司查询了A县工商部门,C公司系由甲和乙二自然人股东设立的,两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设立后,甲、乙除首次缴付注册资金,剩余款项甲、乙并未缴纳。B公司以甲和乙作为C公司股东,在公司的设立和运作过程中履行义务不当,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将C公司、甲、乙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