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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全资刻意逃债 股东需连带清偿吗?

时间:2017-08-19 21:00:38 浏览次数:49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B公司与A县的C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后,B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约定物品,并完成交付义务。C公司给付B公司货款。经双方结算后,B公司向C公司讨要下余货款时,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公司系某C集团公司设立,他没有委托他人或亲自签订任何合同及办理任何业务,该笔货款与其无关,应由某C集团公司偿还为由拒绝支付该笔欠款。

 

  后B公司查询了A县工商部门,C公司系由二自然人股东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设立后,首次缴付注册资金剩余款项并未缴纳。B公司以作为C公司股东,在公司的设立和运作过程中履行义务不当,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将C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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