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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混同的具体案例

时间:2017-08-19 21:00:54 浏览次数:55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与乙是多年好友,平常私交颇好甲将一笔现金借给甲,并约定1个月后归还。甲向乙出具了一张借条,但是将该借条中的借款人写成甲经营的A公司。甲在借条的落款日期下一行处签上了名字。后甲辩称其是替A公司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生产。写借条时因忘了带公司公章,才在借条中写上自己的名字。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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