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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与乙是多年好友,平常私交颇好甲将一笔现金借给甲,并约定1个月后归还。甲向乙出具了一张借条,但是将该借条中的借款人写成甲经营的A公司。甲在借条的落款日期下一行处签上了名字。后甲辩称其是替A公司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生产。写借条时因忘了带公司公章,才在借条中写上自己的名字。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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