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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称: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本案涉诉的房屋。房屋出卖人被告、房屋买受人甲与居间方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房屋一套出售给甲,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甲和被告因一些问题发生争议,被告向某房地产公司发出终止履行房屋经纪合同的通知。之后被告又以相同价格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与自己签订的合同。
被告辩称:原被告租赁合同是临时编造的,不存在优先购买权。之前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甲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该判决现已生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履行生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