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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A公司登记成立,甲认缴出资50%、乙认缴出资30%、丙认缴出资20%,乙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甲、乙、丙签字认可了《A公司章程》一份,约定:股东会职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A公司召开了第二次股东会,通过了《股东会决议》一份,会议审议并通过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股东乙增资数倍。甲未参加本次股东会决议。甲以该次《股东会决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