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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新政构成“连环单”违约免责吗?

时间:2017-08-23 21:51:21 浏览次数:49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AB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市面价格购买B名下一套住宅商品房。签约A支付定金为购新房,AC签约出售己方房屋,C就部分房款拟办理银行贷款。后发布房贷新政。根据该通知,C就其与A的房屋交易须提高首付款比例至60%,即C需再交纳近200万元的首付款。C因筹款未果向A提出解约,双方就此签订解约协议且A退还全部已收房款。此时,距AB履行付款义务仍有两个多月。但A认为,系上述新政策导致其与C的房屋交易无法继续、不得不解约,进而导致其因无付款能力而无法继续进行与B之间的房屋交易,故上述新政策构成其不能向B继续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A遂当即要求与B解约并要求退还全部定金。而B此次卖房也是为了购买新房,其在与A签订售房合同后不久即与他人签订买房合同,若与A解约将导致自己无资金支付购房款并构成违约。A坚持上述意见并以上述事实理由诉至法院,要求解约和退款。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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