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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攫取公司商业机会需要赔偿吗

时间:2017-08-24 22:25:24 浏览次数:47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A公司的总经理,出资成立了B公司B公司的控股股东。B公司C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该合同的预期利润率为15%。同A公司辞职。经查明,B公司A公司多出内容相似。同时,在与C公司签订和履行合同利用了A公司多种资源合同签约后的短时间内数名工作人员一起从A公司辞职,并悉数进入B公司工作。A公司认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但其却在任职期间,将A公司的业务与自己注册成立的B公司进行签约,谋取属于A公司的商业机会要求B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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