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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系A公司的总经理,后出资成立了B公司,甲系B公司的控股股东。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该合同的预期利润率为15%。同甲从A公司辞职。经查明,B公司与A公司多出内容相似。同时,甲在与C公司签订和履行合同利用了A公司多种资源,合同、签约后的短时间内数名工作人员一起从A公司辞职,并悉数进入B公司工作。A公司认为,甲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但其却在任职期间,将A公司的业务与自己注册成立的B公司进行签约,谋取属于A公司的商业机会,要求B公司赔偿。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