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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如投资者向公司的出资并未登记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其股东身份也未经工商登记确认,且该投资者不符合隐名股东的要件的,公司与投资者又约定将出资转为对公司债权的行为,不属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该约定应为有效。
案情简介
一、2004年6月28日,齐保贵、蔡竹清(利民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凡林签订《合作建厂协议书》,约定由齐保贵与郝凡林共向利民公司出资900万。协议签订后,齐保贵投资2000万元(含北京吉普车一辆折价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