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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

时间:2017-09-04 21:05:57 浏览次数:59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原告A公司诉称:其向被告B公司供应材料,B公司尚欠货款。被告甲、乙和丙为B公司的股东,B公司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A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要求三位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乙、丙辩称:二人从未参与过B公司的经营管理,都是有甲负责,B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早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因多种原因B公司无法清算,因此乙、丙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A公司对乙、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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